首頁 › 傳承筆記 › 配偶間贈與的真相
稅務觀念

配偶間贈與「免稅」的真相:免的是贈與稅,不是所有稅

沈硯舟頭像
稅務拆解文|沈硯舟
閱讀時間約 8 分鐘 · 2026-10-29 更新
配偶間贈與示意插畫:兩棟相鄰的房子由一道光橋相連,地下根系交織

「夫妻之間送東西不用稅吧?」

這句話,是我在說明會上最常聽到的前半句。它通常是對的。但後半句——「所以先把房子過到太太名下比較省」——就開始出現裂縫了。

先講結論: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,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,不計入贈與總額。這部分沒有爭議。但「不課贈與稅」和「什麼稅都沒有」是兩件完全不同的事。以下四種稅,四種待遇,我們一格一格拆。

第一格:贈與稅——不計入贈與總額,但要注意「誰」與「什麼」

法條用的是「不計入贈與總額」,不是「免稅」。這兩個詞在實務上幾乎等價,但精確度不同:不計入,代表它根本不進入那個計算池子,也就不會排擠你當年度的其他贈與額度。這一點在安排上是有意義的。

要注意的是範圍:條文寫的是「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」。所以前提很清楚——贈與當下,你們必須是法律上的夫妻。還沒結婚的伴侶、已經離婚的前配偶、以及各種「事實上的夫妻」,都不適用這一款。這一點聽起來很基本,但每年都有人踩。

第二格:土地增值稅——可以申請不課徵,但那是「延後」,不是「消失」

這一格是我最想請你停下來看三秒的地方。

配偶相互贈與的土地,依土地稅法規定,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。很多人看到「不課徵」三個字就放心了,然後忘記去看下一句:原地價不調整。

意思是:這次沒課的稅,不是被刪掉,是被往後推。等到這塊土地下一次移轉(賣掉、再贈與、被徵收)時,計算漲價總數額的起點,仍然是贈與之前的原地價。等於這一段期間的漲幅,全部累積到下一次移轉時一次結算。

所以正確的理解不是「夫妻贈與土地免土增稅」,而是「夫妻贈與土地,可以把土增稅延到下一次移轉再繳」。延後本身有價值——尤其是規劃現金流的時候——但它不是免除。這兩件事的差別,會在十年後的那張稅單上跟你打招呼。

常見誤解:房子過給配偶,什麼稅都不用

土地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增稅,但房屋的部分,贈與仍屬契稅的課徵範圍,原則上應由受贈人申報繳納契稅。實務上很常見的狀況是:當事人以為「夫妻互贈全免」,所以在期限內什麼都沒報,等到要辦移轉登記時才發現卡住。

第三格:遺產稅——死亡前兩年,這條線會把禮物拉回來

現在來到本文的重點。

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,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給下列對象的財產,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,視為遺產,併入遺產總額課稅:一、被繼承人的配偶;二、各順序繼承人;三、前款繼承人的配偶。

請注意第一款的四個字:被繼承人之配偶。

也就是說,夫妻之間的贈與,雖然在贈與稅那一關不計入贈與總額,但如果贈與後二年內發生繼承事實,這筆財產原則上仍然要回到遺產總額裡計算。「配偶間贈與不課贈與稅」和「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不用併入遺產」,是兩個不同的問題。

這條規定的目的不難理解:它是一種防線,避免臨終前的移轉讓稅基流失。而它的效果,實務上常常是這樣發生的——

某位長輩在身體還算硬朗時,把名下不動產過到配偶名下,心裡想的是「這樣以後孩子辦起來比較簡單」。兩年後情勢變化,繼承發生。申報時才發現,那筆財產又回到遺產總額裡了——手續多跑了一趟,稅基卻沒有如預期移動。

(以上為改寫案例,非特定個案。)

第四格: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——另一條路,效果完全不同

很多人想用「生前贈與配偶」來處理夫妻間的財產,卻忽略了法律本來就給了配偶一個工具: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。

它的邏輯不是「先把東西送過去」,而是「在繼承發生時,先結算夫妻各自的婚後財產,由少的一方請求差額」。而在遺產稅上,經核准扣除的該項請求權金額,不計入遺產總額。

差別在哪裡?

四種稅,四種待遇(一次看懂)

稅目 配偶間贈與的待遇 要注意
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贈與當下須具配偶身分
土地增值稅得申請不課徵原地價不調整,稅負延後而非消滅
契稅房屋部分仍應申報漏報會卡住移轉登記
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者,原則上併入遺產總額時間點是關鍵,不是金額
帳冊與天秤示意插畫:書頁化為葉片向上開展

所以,配偶間贈與到底該不該做?

該不該,取決於你要解決的問題是什麼。我把它整理成三個檢查順序,照這個順序問自己:

  1. 你要解決的是「管理方便」,還是「稅基移動」?如果只是希望配偶能代為處理、生活有保障,方法不只一種,未必需要動所有權。
  2. 時間還剩多少?如果健康狀況已有變數,兩年這條線就是決策的核心,而不是稅率。
  3. 那筆財產接下來會被怎麼處理?若之後要出售,土增稅的原地價不調整就會變成下一手的成本;若家人要長期持有,考量點完全不同。

最後補一句實務上的觀察:配偶間贈與之所以常出問題,往往不是因為稅算錯,而是因為把它當成一個「一次性動作」。它其實是一個跨越數年的安排,需要跟著健康、家庭結構與法規一起更新。

法規依據與提醒: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(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之併計)、第 17 條之 1(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扣除)、第 20 條(不計入贈與總額之項目);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2(配偶間土地移轉之土增稅處理);契稅條例相關規定。各條文之適用要件、排除情形與申報程序均可能修正,實際適用請以財政部最新公告與稽徵機關認定為準,並依個案由專業人員評估。

結語:準確,比聰明有用

稅務規劃裡最貴的成本,通常不是稅金,是「我以為」。

配偶間贈與的好處是真的,但它的邊界也是真的。把四種稅分開看,你會發現這不是一個「要不要」的問題,而是一個「什麼時候、用哪一種工具、處理哪一類財產」的問題。而這三個問號,值得你花一個下午,跟專業人員一起坐下來算清楚。

免費傳承藍圖,先看你家的稅基會怎麼移動

12 題、3 分鐘。不需要具體數字與敏感個資,我們依你的狀況回覆風險清單與優先順序。

製作免費傳承藍圖 → 免費 · 無購買義務 · 24 小時內回覆
沈硯舟頭像

沈硯舟|「稅務拆解」專欄專注遺產稅、贈與稅與申報實務的條文拆解。他寫作的習慣是先確認每一個詞的定義,因為稅法裡的差異,通常藏在形容詞裡。

延伸閱讀

贈與稅免稅額怎麼用最聰明 拋棄繼承前必看的稅務算術 ← 回傳承筆記目錄